您好,欢迎光临小渔村!
客服中心
关于进一步规范烧烤经营的通告
2014-3-20 8:36:20

 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、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县政府决定对2014年的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。为使各烧烤经营者早作准备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在县农贸城、孤山街东首(永康路至寿阳山路)、利民街西首(宝昌路至青年路)、站前街(步行街至宝昌路)设立烧烤集中经营区,烧烤经营者可以在上述区域经营烧烤,其他街道严禁经营。
二、所有烧烤经营者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或瓮炉,不准使用老式有烟炉具。
三、使用新式炉具并经县城管执法局现场验收合格后,方可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,否则不予审批。
四、对拒不更换新式炉具且继续占道经营的,县城管执法局将联合县环保局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县公安局、县工商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,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五、望各烧烤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,自觉更换新式无烟炉具,并到指定的集中经营区经营,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城市环境。
六、如有疑问或意见、建议,请拨打县城管执法局24小时公开电话6288110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